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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落实种业企业固定资产建设和生产用地。企业注册地政府要优先将原有种业生产经营性资产依照有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注入种业企业,优先依法解决种子仓储、加工、检验用房建设用地指标等,帮助企业获得注册必需的固定资产。对落户我省的国家级优势种业企业,在享受省内种业企业同等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建设种业基础设施。对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连片500亩以上良种基地的,由基地所在地县级政府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解决不超过5‰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 (四)实施种业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在信贷、融资、税收等方面享受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种业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保护种业基础性研究科研人员,在成果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进育种科研和经营管理人才流动、培养和引进,种业龙头骨干企业引进的国内外种业科研和经营管理高端人才享受我省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并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解决引进人才户籍问题。支持种业企业以优惠条件吸引科研单位育种科研人员开展育种研发。鼓励种业企业按照《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给科研人员奖励。允许进入企业的科研人员牵头的省级育种课题随带至种业企业,并支持其申报新的育种课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单位申请的省级育种攻关课题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建立和完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质量检验和品种区试等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和继续教育制度。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种业是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核心产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种业列入优先发展领域,认真制定本地区种业发展规划,明确种业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优化配置种业资源,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推进育种、种业经营机制和现代种业主体创新,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省农业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种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合力推进现代种业加快发展。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