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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发文字号】 京保监发[2012]27号
【颁布时间】 2012-02-02
【实施时间】 2012-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2]27号)


  

  各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相关要求,现将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2011年外部审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部审计对象

  

  2011年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

  

  二、外部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一)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且与被审计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三)近3年内未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原则上要求由住所在北京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在京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如果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确需由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该事务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外部审计重点内容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中介四张财务报表》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披露:

  

  1.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核算是否正确,并按照明细科目对会计报表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开设代收保费账户或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是否列明开户银行及账号、期初余额、代收保费、代领赔款、支付保费、代付赔款和期末余额等情况。

  

  4.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并签订保证金存款协议,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足额投保或按期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责任险的,是否注明保险期限、保额、保费等情况。

  

  5.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保险监管费,并注明监管费的计算过程及缴费金额。

  

  6.是否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注明发票开具的总金额及张数。

  

  7.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是否真实,长期挂账的款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异常情况。

  

  (三)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2.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3.各项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

  

  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在外部审计工作中的职责

  

  北京保监局授权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和登记,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具体职责为:

  

  (一)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审计业务约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列明具体理由。

  

  (二)定期清查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示未及时开展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各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北京保监局。

  

  (三)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及时提示中介机构进行修改。

  

  (四)2012年4月15日前汇总中介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北京保监局。

  

  五、外部审计工作开展程序

  

  (一)中介机构应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中介机构在约定书中应提请事务所重点关注《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10条所列事项。

  

  (二)中介机构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前,应向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简历;

  

  2.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

  

  3.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中介机构在获得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资质审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开展具体的外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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