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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专项稽察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水利厅: 为全面掌握各地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项目实施情况,查找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2012年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经研究,定于2012年3月初,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对你省(自治区)2009年至2011年实施的第一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开展专项稽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察时间 2012年3月6日至3月25日,工作周期约20天左右。具体时间由各稽察组电话通知。 二、稽察范围和内容 (一)稽察范围 河北、内蒙古,古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15个省(自治区)列入中央财政补助的第一批重点县。 (二)主要内容 对各省(自治区)列入中央财政补助的第一批重点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每省(自治区)抽取3个重点县,对2009至2011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稽察。 三、稽察组织形式 部稽察办共组织15个稽察组。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成员由特派员助理、农田水利专家、建设管理专家、计划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质量安全专家组成。稽察分组情况见附件1。 四、稽察工作方式 (一)听取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第一批重点县实施情况汇报。重点是项目前期、预算管理、建设管理、建设进度、配套资金落实、工程验收及建后管护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分别对3个重点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稽察,重点是稽察前期工作、预算下达执行、建设管理、资金配套和使用、工程质量和建后管护情况。 1、听取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县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汇报提纲见附件3)。 2、听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汇报,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3、赴工程建设现场,察看和抽查部分建设内容。 4、与地方政府、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及各参建单位交接意见。 (三)与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你厅对第一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并填写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投资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二)请你厅组织被稽察县(市)按照附件3的要求,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填写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及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4、附件5),并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提交资料清单》(附件6)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积极配合稽察组工作。请你厅确定1名处级干部做稽察工作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2年3月1日前告知各特派员助理。 安监司(部稽察办)联系人:华伟中 联系电话:010-63205226,电子邮件:jicha@mwr.gov.cn 附件:1.稽察项目及分组情况表 2.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投资情况汇总表 3.第一批重点县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提纲 4.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 5.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汇总表 6.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提交资料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稽察项目及分组情况表
附件2: 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投资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第一批重点县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第一批重点县建设总体情况 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第一批重点县情况,截止2012年2月底建设任务完成情况,2009年至2011年预算下达与分解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历次审计和检查情况。 (二)主要成效 各重点县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总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和环境效益,并列出相关数据,如:增加、恢复、改善灌溉面积、新增高效节水面积,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