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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2-27
【实施时间】 2012-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2〕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做好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是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省份、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意义重大。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组织开展了十大集中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明显提高。但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地区和领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提升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加强生产源头治理。新闻出版(版权)、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及商标、标识标签、包装装潢等印刷、制作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等行为。农业部门要强化植物品种权执法,严厉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以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家用电器、机电、汽车配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审查生产、加工企业资质,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管和抽查检验,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对计算机厂商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抽查力度,加强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软件的监督。

  

  (二)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深入开展版权执法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强化对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重要农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新闻出版(版权)、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省内软件交易重点单位和场所加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商务部门要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进出口和互联网等领域执法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货物的查处力度。商务、知识产权部门要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闻出版(版权)、文化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和违法经营网络游戏、音乐、动漫等违法行为。商务、工商、广电等部门要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节目的监督工作。新闻出版(版权)、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指导检查,确保政府机关办公软件正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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