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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2-27
【实施时间】 2012-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对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犯罪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广泛收集案件线索,精确打击犯罪源头,全程打击犯罪产业链条。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要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以及跨地区、跨国(境)犯罪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对经济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做好双向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司法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案件审理职责,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标本兼治,加快建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法制部门要研究修订和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依法保护和依法监管。

  

  (二)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诚信承诺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兴商。建立重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强化主体责任,督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加快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对违法失信者纳入“黑名单”,实施行政和信贷制约。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省商务厅作为全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衔接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尽快明确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作风正的执法队伍。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改善监管条件,落实工作经费,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强化宣传教育。新闻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普及识假防骗知识,曝光典型案件,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建立山东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网站,报道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工作动态、经验成果及典型案件,达到宣传、教育、警示的效果。

  

  (五)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45”、“12330”、“12312”、“12315”、“12390”和“12365”等现有举报投诉机制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领导,落实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抓紧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各级政府都要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二)加强区域和部门间协作。积极推动建立上下一体、部门联动、区域互动的工作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交流信息,会商阶段性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工作制度,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规范协作流程,推动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效能。

  

  (三)加强考核问责。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同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检察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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