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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2]44号
【颁布时间】 2012-02-26
【实施时间】 2012-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我市农居工程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7〕55号)的要求,结合郑州都市区建设总体规划,全面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对农村农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农居工程的重大意义

  大量震害表明地震引起房屋倒塌毁坏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是避免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农村建房未纳入建设管理,大部分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因此,农村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潜在地震安全隐患非常突出。特别是都市村庄私搭乱建严重、安全隐患多,成为现阶段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重点,“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的特征非常明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民居建设的进程中,切实有效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建设安全和谐新农村,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农居工程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要与合村并城,合村并镇,合村并区相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同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综合抗震减灾能力,保障农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务求工作实效。

  2.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3.坚持经济实用、安全抗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居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南水北调集中安置建设结合起来,与城市化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整体改善。

  (三)工作目标各县(市、区)充分利用总体规划,结合移民搬迁、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契机,统筹安排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建设,并严格履行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和相关手续。通过对全市不同区域农村民房基础资料的调查,结合这次调查,积极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大力加强防震减灾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设技术服务网络,为全面开展农居工程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居工程建设规划各县(市、区)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农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农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98号)要求,把抗震设防和农村综合防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明确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强制性内容。在农村民居选址时,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安全把关,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地段。

  (三)加强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各级地震、建设、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过程中统一规划和建设的民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抗灾设计,既要力求统一,又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要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确保建房质量。对农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地震、建设部门要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免费提供多种建房方案或图纸,供群众参考、选择。通过加强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农民建造满足抗震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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