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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函[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2-07
【实施时间】 201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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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业务补贴和差别费率,降低农村地区支付交易成本。

  

  1.设立农村银行卡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协调各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行卡资金清算组织共同设立“湖北省农村地区银行卡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出资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从2012年起,对在乡镇及乡镇以下地区布放活动pos机、固话支付终端等银行卡受理机具的收单机构,按照每台pos机每月70元、每部转账电话每年100元的标准进行资金补贴,降低其投入成本,增强其拓展农村收单市场的积极性。具体资金补贴办法及认定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机构另行制定。

  

  2.实行农村银行卡交易优惠费率。对一类县、二类县、三类县的乡、镇、村及贫困县的县域银行卡特约商户的结算手续费率实行折扣优惠,降低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成本。其中,对优惠范围内的“三农商户”折扣率按一般类商户执行3折优惠;对优惠范围内“三农商户”外的其他商户折扣率按真实商户类型执行5折优惠。各涉农银行机构要向农村地区持卡人提供免收工本费、年费、挂失服务费、系统内异地atm取款手续费等优惠服务。

  

  3.其他扶持措施。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乡镇atm机布放任务分解机制。鼓励县(市)级政府对在乡镇及乡镇以下地区布放atm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税务部门对安装pos的特约商户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工信部门协调电信运营单位对在乡镇布放atm机、pos机具的通讯费实行折扣优惠。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布放的atm的保卫和联动。

  

  (三)改进农村支付服务方式,满足农村基础支付服务需求。

  

  1.采取以经营机构服务为点、金融服务车定期下乡服务为线、电子渠道产品服务为面的“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农村支付服务全覆盖。支持银行机构在空白乡镇设立网点,加大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crs机、pos机、转账电话等自助设备的投入。鼓励涉农银行机构通过金融服务车定时定点下乡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推进农村地区“助农存取款”金融服务点建设,引导现代农民利用转账电话或网上银行办理小额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等业务。

  

  2.加大惠农卡、福农卡等面向农村地区的金融产品的推广力度,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依托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动利用银行卡发放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村干部补贴及农村社会保障等资金。针对乡镇、农户及个体经营户的特点,把银行卡业务与小额信贷和农村保险业务结合起来,创新“信贷+农业保险+农业龙头企业+农户+银行卡结算”模式,畅通农村生产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资金结算的渠道,减少现金支付。

  

  3.推动现代化支付系统向乡镇延伸。指导涉农银行机构加强系统建设,优化业务处理流程,促进现代化支付系统向乡镇延伸。加强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在政策和管理上给予适度的优惠和扶持,支持其通过代理等低成本方式加入支付系统,畅通农村地区支付清算渠道。

  

  4.加快电子银行业务应用步伐。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电子银行业务优势,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电子银行业务,拓展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渠道。

  

  (四)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

  

  1.实施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村村通”工程。各涉农银行机构应积极在农村,特别是在村组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通过在农村地区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消除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盲区,便利农村居民资金结算。

  

  2.规范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各银行机构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湖北省固话支付业务管理指引》的要求,规范收费标准,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取款人利益。各银行机构应按照“划分片区、合理分工、因地制宜、有序布放”的原则在农村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包括固话支付终端和pos机支付终端),严格控制银行卡受理终端在农村地区扎堆布放、无序布放。要积极研究农村地区atm机、转账电话、pos机跨行交易手续费分成机制,各银行机构要加快开通转账电话跨行转账业务,扩大转账电话跨行转账业务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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