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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告[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2-24
【实施时间】 2012-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2]1号)


  

  为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 “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三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数据处理中心。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及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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