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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047元。 (2)商业用房。 沿平江路纯1层每平方米36008元; 沿平江路纯2层每平方米23148元; 沿中张家巷纯1层每平方米15013元。 (3)办公用房(商务金融用房)每平方米10013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安置户型(45㎡)定销商品房总价(8300×45㎡=373500元)的,且放弃住房优先保障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安置标准:1~2人家庭按45平方米套型;3人家庭按55平方米套型;3人以上家庭视实际情况安置,但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7.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安置户型(45㎡)定销商品房总价(8300×45㎡=373500元)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享受最低货币补偿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8.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搬迁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可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评估后予以确定。 9.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但不包括被征收人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的面积)。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2)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10.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