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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的具体计算方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4)因房屋征收造成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偿。 11.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1)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以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为分界点。2010年7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的,认定与补偿按照《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2010年7月1日之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内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合法经营至房屋征收时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持续纳税凭证,免税的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参照相应用途评估。 (2)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①被征收人或者其家属自己经营的,按相关登记或者备案面积认定。没有登记或者备案面积的,以实际开业部位丈量后确定。 ②租赁经营的,以租赁合同上的租赁面积确定。 ③登记、备案面积与租赁面积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确定。 (3)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①2010年7月1日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的,按改变相应用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 ②2010年7月1日以前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的,按改变的相应用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90%予以补偿。 非住宅中的非商业用房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原用途为综合用房的按商业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80%予以补偿。 11.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2.搬迁奖励费。 (1)提前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后搬迁并交验房的,每户再奖励8.3万元。 13.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四、安置用房 (一)产权调换房。 本项目提供新天地家园、鼎尚花园、汇翠花园等小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约300平方米,5套。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不再享受定销商品房安置政策。 (二)定销商品房。 本项目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为:旺家暾地块和平海路南侧地块的高层住宅(约25套,约1800平方米)。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旺家暾地块每平方米8300元(不含层次差)、平海路南侧地块每平方米7900元(不含层次差)。定销商品房实行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相应套型的原则,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80平方米。购买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15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每户可按旺家暾地块每平方米83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平海路南侧地块每平方米79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一)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及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附件2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注: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