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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组织开展农村车辆牌照驾照大查验。各地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农业(农机)部门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驾驶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无牌无证摩托车、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上路,力求牌证相符、检验到位,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驾驶人持证、拖拉机粘贴反光贴等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实施定期免费检验制度。交通运管机构要加强农村客运班线审批管理,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格履行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资质管理,坚决做到“四个严格”、“四个决不允许”,即:严格机动车的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严格驾驶人的培训和考试,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交通运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关;决不允许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非法拼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决不允许给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驾驶证,决不允许不符合条件的驾驶人从事客、货运输,决不允许不具备条件的客、货运输企业进入运输市场。 (四)组织开展农村公路交通秩序专项大整治。公安(交警)、农业(农机)、交通、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大力开展农村公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路面监管,严厉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载人、非法营运、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实行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及时整治和取缔马路市场、占道设摊以及公路堆放杂物、打晒粮谷等占道行为和破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整合警力,充分发挥派出所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作用,在进一步完善“队所联勤”、“警民联勤”等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积极推行驻县农机监理站民警的“队站联勤”,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检查,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速超载、人货混装、酒后驾驶、机况不达标和未依法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要充分发挥农业(农机)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共同搞好农机的路面监管工作。各地应积极推广恩施州的经验做法,乡镇政府明确专职交通管理员,各村设置交通安全协管员,依托乡镇政府、交警中队、农机监理、派出所等,建立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管理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平安畅通县乡村”大创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研究、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实施方案,从立法、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逐步解决制约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科学评估、考核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效的综合评价体系,推进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发展。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组建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客运公司,努力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基础工作,推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安全设施建设、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和通行秩序管理等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力度 (一)落实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把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要建立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农村公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逐步建立高效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对发生重(特)大农村公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督促相关运输企业及承运人、驾驶员切实落实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到农村交通运输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增强安全意识,承担安全责任,维护车辆安全性能,切实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