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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严厉查处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运机动车非法载人、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等容易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要在巩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成果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对县乡道路急弯、陡坡等行车危险路段的治理,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并会同交通(运管)部门继续推进营运驾驶员的整顿工作。安监、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整顿力度,重点督促落实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交通客、货运市场。发改、经信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工作,严格车辆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认证制度,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增强安全性能。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坚决杜绝有标准不执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出厂等问题,严格落实机动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制定、实施。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省政府将把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落实力度、工作成效纳入全省治庸问责工作考核范畴,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确保农村公路安全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