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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论证的作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发挥专家论证的作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物价局对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精通医药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三)熟悉药品管理有关领域的政策法规,能按要求独立承担省物价局委托的药品价格论证及相关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四条 专家经相关职能机构推荐或已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联名推荐,并报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进入专家库,由省物价局发放聘书,聘期两年。 前款所称相关职能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大专院校、医药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等;专家联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推荐人不少于三名(含三名)。 第五条 按照专家资格条件和入选后工作实绩,分为日常评审专家和核心顾问专家。 核心顾问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主管药品管理相关领域的工作,精通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价格管理等情况;核心顾问专家以外的统归为日常评审专家。 第六条 日常评审专家主要负责药品价格论证资料审核、调研及相关工作。 核心顾问专家主要负责对药品价格方案制定原则、药品价格论证工作有关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的咨询研究论证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日常评审专家的职责。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相关的工作信息; (二)对相关药品价格论证内容的论证权和表决权; (三)参与相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培训; (四)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因工作需要委托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完成省物价局委托的相关工作,对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责任; (二)积极提供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过程中不与相关企业人员私下接触,与工作内容或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四)对所知悉的工作事项、专家信息等进行保密,对相关工作资料、评审意见和结论不得摘录、引用和外传; (五)除参与省物价局委托的相关工作外,不得以省物价局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或参与其他工作; (六)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按规定程序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家,经省物价局委托,以独立身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参加药品价格论证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药品价格论证及相关工作开展前,应当制定专家抽选方案,并在省纪委派驻省物价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下随机抽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预专家抽选工作。 开展药品价格方案制定原则、药品价格论证工作有关重大和疑难问题的咨询研究论证工作,原则上只抽选核心顾问专家,特殊情况下确需抽选日常评审专家的,应确保核心顾问专家占专家总人数的70%以上。 第十一条 专家抽选应在工作开展前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与专家抽选的相关人员对专家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对受委托参加药品价格论证及相关工作的专家,省物价局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对象、委托时限、具体的委托事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