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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2]27号
【颁布时间】 2012-02-06
【实施时间】 201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2〕27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苏州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

  


  苏州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历史,人文荟萃、历史遗存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目前,仅城区就存有控保建筑232处、文保建筑121处,总建筑面积达25万平方米左右,其中70%以上都是直管公房,承租住户3500多户。实施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了更好地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件改善百姓居住条件、提高百姓生活品质的惠民实事。为有效推进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加大对古建老宅的抢修、保护和利用力度,更好地让历史文化遗存流传后世、永续利用,根据《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护修缮对象和工作目标、原则

  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的主要对象是分布在古城区内的文保建筑、控保建筑等具有苏州典型历史文化特色的古建筑。根据古建老宅的历史文化内涵、社会影响、保护利用条件等因素,按轻重缓急、以点带面,分期分片实施,创造条件、加大力度,逐步让古城区的古建老宅恢复历史原貌、焕发新的历史文化价值,为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作出贡献。

  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原则是:“两个统一”,即政府统一组织、主导和管理,统一修缮规划和使用功能定位;“两个多元”,即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产权多元化,允许使用模式多元化;“两个注重”,即注重运作市场化,审批规范化。

  二、保护修缮方式和责任主体

  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应当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元化运作的方式进行,通过外迁居民和其他使用人,腾空古建老宅,尔后实施修缮保护。搬迁、修复后的古建老宅,实施主体可以以自营、出租、转让等方式处置使用权和所有权,大幅提高利用价值。外迁居民和其他使用人,立足于协议搬迁,符合征收条件的可以实施征收。

  苏州的古建老宅数量多、规模大、居住密度高、产权情况复杂,古建老宅的保护修缮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实施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

  (一)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主体以苏州文旅集团和城投公司为主。苏州文旅集团和城投公司实施的古建老宅保护修缮项目,由其自行负责资金筹措、项目策划、居民搬迁、保护修缮和利用运作。

  (二)市住建局继续参与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在公房管理范围内大力推进古建老宅的保护抢修和利用。

  (三)鼓励市属企业、区属企业、市外企业以及社团、民营资本、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古建老宅的保护修缮。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市规划局按保护利用规划陆续向社会推介一定数量的古建老宅,吸收实施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保护、修缮和利用。

  (四)三个城区可以以自有资金、资产投入等方式参与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也可与其他实施主体合作,共同实施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对于共同实施的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按照共同出资、共同开发、共担责任的原则,合作各方共享利益。

  (五)古建老宅的居民和其他使用人的搬迁工作,按其所在区域,分别由三个城区负责实施,各实施主体全力配合并做好落实资金等相关工作。

  (六)市发改、规划、环保、文物、国土、财税、土地储备和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作。

  三、政策措施

  政府加大对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的支持力度,给予积极的优惠政策。

  (一)逐步外迁古建老宅内的居民和其他使用人。外迁居民和其他使用人的安置补偿,涉及征收的,按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协议搬迁的,可根据地段、环境、市场价格、居住条件等因素,参照征收政策,由搬迁实施人与原住居民和其他使用人协商补偿。

  (二)加快安置房源建设。搬迁古建老宅居民和其他使用人的安置房源,以定销商品房安置方式提供。所需定销商品房根据每年需要保护修缮的古建老宅数量确定,并以区为单位由三个城区会同实施主体分别提出使用计划,报市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核准后由定销商品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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