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颁布时间】 2012-02-20
【实施时间】 201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项目实施周期为18个月。

  4. 资助方式

  全额支持。

  5. 申报要求

  定向委托。

  (二)海洋能开发利用技术标准与规范成果整合与集成

  1. 总体目标

  整合专项资金海洋能开发利用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以及万千瓦级潮汐电站建设站址勘查、选划及工程预可研项目的相关成果,汇编、制定海洋能开发利用的专项标准,形成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标准体系框架和行业推荐标准。

  2. 技术要求

  标准体系应涵盖海洋能开发利用技术术语、海洋能资源勘查与评价、潮汐电站建设站址勘查、选划及预可研等方面标准,并汇编成册。形成一批行业推荐标准,在一年内报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发布。相关的研究报告及专著应达到出版水平。

  3. 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18个月。

  4. 资助方式

  全额支持。

  5. 申报要求

  定向委托。

  (三)海洋能资源勘查与选划成果整合与集成

  1. 总体目标

  整合专项资金资助的海洋能资源勘查与选划项目成果,形成我国海洋能资源重点开发利用区勘查与选划成果数据集、资源分布图集以及我国近海海洋能资源调查与评估的研究报告和专著,集成数据成果建立海洋能资源开发利用基础数据库。

  2. 技术要求

  以专项资金前期海洋能资源勘查与选划项目成果为基础,针对我国近海的海洋能资源特点,融合历史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编海洋能资源勘查的基础图件和评估报告,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形成我国海洋能重点开发利用区的资源勘查与选划成果数据集、资源分布图集,形成我国近海海洋能资源调查和评估的研究报告及专著。各类成果图集及相关研究报告和专著应达到出版水平。

  建立我国近海海洋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数据库,数据库应涵盖海洋能资源相关的数据、图季、论文报告、影像文件等形式的数据资料,并与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衔接。

  3. 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18个月。

  4. 资助方式

  全额支持。

  5. 申报要求

  定向委托。

第二部分 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和资格

  1.申报单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台湾地区),具有一定注册资本规模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或中资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个人申请。

  2.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涉海法律、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能源政策和节能、减排、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设计合理可行,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资信等级,诚实守信、依法缴税,具有较好的筹资和信贷能力。

  5.并网电力系统示范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电力系统示范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申请的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不应高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6.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鼓励涉海科研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基础上自主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地方配套支持。申报项目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海洋产业的联系。

  7.已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海洋能示范项目,不得在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8.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不符或申报材料不全且无法按要求补齐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申报程序

  1. 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附件可登陆国家海洋局网站(www.soa.gov.cn)下载。

  2.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其隶属关系通过不同渠道提交申报材料。归口中央管理的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申报;非中央管理的单位(地方企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通过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申报。申报单位所在地无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申报。

  3. 归口中央管理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各部委或企业总公司)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项目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部委的推荐函须加盖国徽章),报送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非中央管理的单位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项目推荐意见,并联合出具推荐函;申报单位所在地无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时,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项目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报送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