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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
【颁布时间】 2012-02-01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12修订)

[接上页]


  08. 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二、广播影视类

  

  09. 电影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影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影产品出口包括电影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0. 电视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视产品出口包括电视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1.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3.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 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3. 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4. 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三、文化艺术类

  

  15. 演艺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

  

  3.体现中华文化特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演艺服务类包括文艺创作和表演、文艺演出经纪等。

  

  16. 商业艺术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拥有1个(含)以上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

  

  3.展览体现中国主流艺术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商业艺术展览是指在境外专门从事某种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和节庆活动,并获取服务费用或门票收入的商业活动,具体展览和节庆服务内容包括传统艺术、现代艺术、民俗艺术等。

  

  17. 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代表中华文化,具有原创性和较高艺术水平。

  

  说明:

  

  艺术品是指原创的绘画作品、书法纂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及有上述作品授权的有限复制品,文物有限仿复品,利用传统技艺手工制作的装饰性物品等。艺术品创作和相关服务指上述产品的设计创作、经营销售、艺术授权、经纪代理、修复管理、评估担保、拍卖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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