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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颁布时间】 2012-02-10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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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十八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执法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制度,具体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

  

  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重新办理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  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申领执法证,原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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