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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十八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执法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制度,具体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申请换发执法证。 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重新办理执法证。 第二十六条 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申领执法证,原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收回。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