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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2]28号
【颁布时间】 2012-02-21
【实施时间】 201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全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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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培育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旅标办发〔2010〕1号)的要求,在首批开展全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战略的宏观指导和宣传;进一步加强企业的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实施标准提升工程;进一步加强标准化人员的培训工作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标准化财政投入,完善奖励制度;进一步强化标准化工作考核制度,确保全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得到持续推进。

  

  附件:1.首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管理与复核办法

  

  2.示范市(区)和第二批示范单位试点的工作办法

  

  附件1

  
首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管理与复核办法

  


  为巩固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成果,发挥示范企业的品牌效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首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管理与复核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示范单位的管理

  

  (一)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

  

  (二)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标准化试点的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旅游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各业态的标准化意识。

  

  (三)各成员单位应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市创标领导小组。市创标领导小组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四)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市创标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市创标办和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二、示范单位的复核

  

  (一)首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证书有效期到2014年12月31日,以后每两年复核一次,不搞终身制。

  

  (二)复核工作由市创标领导小组委托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三)复核对象为已获得“苏州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四)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五)示范单位在“苏州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申请表》(电子表格请在苏行网标准化公告栏里下载http://www.suzhou.travel/)。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在收到示范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

  

  (七)复核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核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停止复核工作并通报批评。

  

  (八)参与复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核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九)复核工作在进行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成立复核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应由旅游业和标准化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示范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2~3名,复核时间一般为1~2天;示范单位为地区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4~6名,复核时间一般为2~4天。

  

  2.复核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复核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3.现场复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核。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检查两个方面内容。

  

  4.形成复核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形成《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核单位沟通。

  

  (十)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可委托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示范单位进行抽查。

  

  (十一)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换发“苏州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2

  
示范市(区)和第二批示范单位试点的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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