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2]28号
【颁布时间】 2012-02-21
【实施时间】 201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全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为巩固全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成果,扩大试点效应,培育一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市(区)或企业,特制定工作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示范市(区)和第二批示范单位试点的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2年2月)。

  

  市创建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全市旅游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分别启动试点活动。

  

  (二)试点地区、单位确定阶段(2012年3月上旬)。

  

  市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市创建领导小组申报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候选示范试点单位,市创建领导小组经统筹选择后确定试点市、区或单位并公布。

  

  (三)示范单位试点阶段(2012年3月中旬~2013年9月)。

  

  各示范试点单位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对照评分标准开展创建、自检工作,并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市创建领导小组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评估验收(2013年10月)。

  

  试点后期,各示范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评估计分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市创建领导小组提出评估申请,由市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评估验收。

  

  (五)命名表彰阶段(2013年11月)。

  

  通过评估的示范试点单位将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命名为“苏州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市(区)”(示范企业、岗位等),颁发牌匾、证书并进行必要的表彰或奖励。

  

  二、试点市(区)和单位的申报与管理

  

  (一)试点市(区)和单位的申请条件。

  

  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2.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旅游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3.地区内的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能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4.在本地区积极宣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并在本地区推行标准化管理。

  

  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照首批示范单位的条件。

  

  (二)试点单位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由创建单位自愿提出,填写《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试点申请表》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试点任务书》(电子表格请在苏行网标准化公告栏里下载http://www.suzhou.travel/)并逐级上报。

  

  试点单位的申请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受理,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12年3月11日前汇总推荐至市创标办。试点市(区)直接向市创建领导小组申报。

  

  (三)试点单位的主要任务和评估。

  

  参照《关于开展全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旅标办发〔2010〕1号)的要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