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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2-20
【实施时间】 201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全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进一步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鲁安发〔201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2年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抓手,围绕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大局,按照《淄博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深化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切实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

  (一)强化政府责任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府领导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任期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评。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二)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工作会商、执法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照。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视情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健全“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强化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2012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推广利用科技手段督促通过“四个能力”达标验收的单位全面建立“三项申报备案”制度(即消防安全自评申报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申报备案),巩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成果,推动社会单位自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定位、领导定点、全员定责”,以区县为“大网格”,镇、街道为“中网格”,行政村和社区为“小网格”,明确各“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各级各部门一级抓一级,分包各网格,对网格中的社会单位和下级网格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管,督导工作落实。年内70%的镇、街道及社区、农村实施“网格化”管理。

  三、强化消防基础建设,提高城乡火灾防控水平

  (一)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各级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年内修订完成淄博市消防规划和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消防规划。各区县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2012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辆、消防装备等各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镇消防规划要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镇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应确保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落实城乡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及时增建、补建、维护修缮,保证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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