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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9号
【颁布时间】 2012-03-02
【实施时间】 2012-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接上页]


  (一)集中完成后,在相关市场上维持viviti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竞争者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维持viviti公司交易前的状态,确保viviti公司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独立开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采购、营销、售后、行政、财务、投资、人事任命等方面。为确保上述独立性,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事先制定保障措施,报告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二,集中完成后,viviti公司应当继续使用既有的生产线和相关生产团队生产硬盘产品,并由原销售团队以hgst生产商的名义(交易完成后,viviti公司直接持有的hitachi global storage technologies netherlands b.v.公司及项下的关联公司中的hitachi global storage technologies或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将改为hgst),以交易前使用的travelstar 和ultrastar品牌,以独立和合理的定价机制继续独立销售硬盘产品。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互不沟通或干预对方的生产、定价和销售等事宜。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当事先制定保障措施,特别是双方应当建立防火墙,确保双方不会交换竞争性信息。竞争性信息是指任何可能导致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经营行为的信息,特别是任何有关产品成本、价格、产量、客户、竞标等方面的信息。上述措施报告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三,集中完成后,西部数据对viviti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损害两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排除或限制两公司之间的竞争。西部数据任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事项均应事先报告监督受托人,其中涉嫌损害两公司独立性、排除或限制两公司间竞争的,应当事先报商务部批准。双方应当事先制定保障措施,特别是应当建立防火墙,报告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四,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各自维持相互独立的研发机构。双方可在硬盘产品研发方面进行合作,以提高双方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但不得以此沟通竞争性信息、损害两公司的独立性、排除或限制两公司之间的竞争。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当就研发合作事项事先提交具体方案,报告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及人员交流等事项均应事先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二)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产能产量。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产品的产能和产量情况应当按月向监督受托人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三)集中完成后,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不得实质性改变此前的商业模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从两公司排他性地采购其硬盘产品。

  

  (四)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将以近年一贯的速度,继续在创新领域投入研发资金,以确保给客户带来更多创新性产品和解决方案。

  

  (五)在满足(一)条件的基础上,西部数据承诺,在本审查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第三方剥离viviti公司主要3.5英寸硬盘资产。剥离上述资产的交易,按照《反垄断法》、《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六)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西部数据应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西部数据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决定实施24个月后,西部数据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本决定项下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情况和解除上述义务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为履行上述义务,西部数据应当在监督受托人确定一周内提交详细的操作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西部数据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西部数据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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