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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评协[2012]40号
【颁布时间】 2012-03-02
【实施时间】 2012-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对《中国资产评估》杂志地方通联组和通讯的管理,提高杂志办刊质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宣传部联系。

  

  联系人:刘永辉

  

  电话:88191853

  

  信  箱:liuyh@cas.org.cn

  

  附 件:《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对外宣传工作,规范通讯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通讯员的承上启下、传递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讯员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选拔推荐,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审核确认,有条件、有能力为《中国资产评估》杂志、中评协网站写稿、供稿并能积极从事行业宣传的评估行业相关人员。

  通联组是中评协设在各地方协会组织管理本地通讯员的机构。

  第三条  通联组组长由地方协会推荐,中评协聘任。通联组组长一般由地方协会主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通讯员由通联组或地方协会发展,报中评协备案,可获得《中国资产评估通讯员证书》,通讯员任期两年,考核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五条  通联组的职责:

  (一)落实中评协有关宣传工作部署;

  (二)组织、管理地方通讯员;

  (三)负责中评协杂志、网站等舆论平台在地方的撰稿、组稿、初编以及发行等工作;

  (四)在本地区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宣传。

  第六条  通讯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或相关联系会员单位工作;

  (二)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

  (三)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组稿能力;

  (四)有一定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实践经验,熟悉评估行业并能及时掌握评估行业发展动态;

  (五)具备较强的工作热情及责任心。

  第七条  通讯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工作。通讯员是评估行业基层的宣传员,应及时了解、掌握中评协的中心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宣传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反映情况。通讯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与各级协会保持联络顺畅,及时将评估一线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广大评估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地方协会,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

  (三)撰稿组稿。积极主动地捕捉新闻线索,及时将评估一线的工作情况、动态、评估案例、经验交流、会员的工作、生活等撰稿或组稿。每位通讯员每年至少撰稿2-3篇,组稿3-4篇。

  (四)积极参加中评协、地方协会组织的培训等相关活动。

  (五)及时收集、上报办好《中国资产评估》杂志和中评协网站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地方协会和评估机构的通讯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通讯员如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离职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及时调整和补充,督促其搞好工作交接,并将新任通讯员的信息资料及时上报中评协。

  (七)各地方协会和评估机构要积极向中评协物色、推荐写作人才,逐步建立较为稳定的作者群,将作者群逐步建设一支较高素质的作者队伍。

  第八条  通讯员的权利:

  (一)通讯员具有对所在评估机构工作采访报道的权利,各评估机构应为通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二)通讯员可获得中评协赠送的书籍或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通讯员可参加通联组及中评协举办的有关会议、培训及调研活动;

  (四)成绩优异的通讯员可获得中评协及地方协会的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通讯员的,可免费参加中评协组织的相关专业论坛、列席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或参加中评协组织的采风活动。

  第九条  通讯员的选聘程序:

  (一)地方协会或通联组在本地区选拔符合条件的通讯员,并报中评协备案。

  (二)中评协向通过备案的通讯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通讯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通讯员名单和证件号。

  第十条  地方协会成立通联组,应当向中评协提出申请,明确通联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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