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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评协同意成立通联组,应当向其颁发牌证。 第十一条 通联组应当建立通讯员资料库,动态掌握通讯员个人信息、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各通联组负责通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通讯员工作情况,有重点地培养宣传骨干力量。 第十三条 通联组要建立通讯员考核制度。设置通讯员撰稿、组稿台账,统计各通讯员撰稿、组稿数量。根据撰稿、组稿数量及采用情况等对通讯员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中评协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工作,提高通讯员的采、编、写能力,开阔通讯员视野,以便更好地做好杂志、网站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中评协定期对通讯员和通联组的工作进行抽查。对连续一年未向通联组或中评协发稿的通讯员将不再续聘并收回有关证书。 第十六条 通讯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以通讯员的名义持证进行与资产评估行业无关的采访活动。 (二)通讯员不得索要、收受被采访单位、个人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不当利益。 (三)各地通联组的对外发言、特别是涉及到评估行业、相关领导等,以及掌握不准的有关采访或重大选题等,需请示中评协。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代表评估行业和协会发言。 第十七条 通讯员违反工作纪律,应当取消通讯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中评协拥有对本办法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