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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 对负控用户执行错峰用电检查由各、区(县级市)供电局负责监控。对已接入跳闸回路的负控用户,按上述首先警告、然后错峰、最后停电等程序实施远程控制;对未接入跳闸回路的负控用户,当发现其不执行错峰用电规定时,第一次由负控当值人员通过录音电话进行警告,第二次和第三次则按程序派检查组实施用户侧限电措施,并对负控装置接入跳闸回路。对蓄意破坏负控装置,逃避错峰用电的用户依法从严处理。 四、 各相关部门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 市经贸委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区、县级市开展有序用电检查(执法)工作;牵头制定我市有序用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对检查小组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通报各区、县级市检查组工作情况;指导全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二)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牵头组织成立本区、县级市有序用电监督检查队和小组,组织协调各小组积极开展对本区域企业执行错峰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用户宣传和解释有序用电政策;指导用户开展电力需求侧工作;每季度向市经贸委报告用电检查情况(附件5)。 (三) 市、区(县级市)供电部门 协助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检查、方案及相关管理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各级政府做好电力需求侧工作当好参谋并认真抓落实;积极协助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建检查小组,并作为主要技术(检查)力量积极组织开展用电监督检查;负责对违规用电的用户采取强制限电措施具体操作;对各用户做好有序用电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 各街(镇)政府和部分用电大户(集团) 派出人员参与检查小组,积极配合区、县级市经贸局和供电部门开展错峰用电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序用电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 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 各区、县级市检查队(小组)的组建可与原供用电行政执法工作小组(穗经贸[2009]18号)相结合,并利用这次新增的检查(执法)力量同时加强地方供用电行政执法工作。 (二)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必须携带并出示执法证(政府部门)或用电检查证件(供电部门核发)。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未领取执法证的请尽快与本区、县级市法制部门衔接依程序领取。 (三) 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错峰用电措施不落实、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线路强??责任。 (四) 被检查的用电户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和介绍本企业错峰用电情况。对拒不配合用电检查、拒不接受违规处理和私自启封用电的用户,依法从严处理,并报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依法严肃处理和通报批评(曝光)。若出现用户滋扰闹事或可能危及检查人员安全的情况,应马上联系当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封条”式样 2.广州市有序用电现场检查合格(无违规)记录单 3.广州市有序用电现场检查违规处理通知单 4.广州市有序用电现场检查流程示意图(略) 5.广州市区(县级市)有序用电现场检查情况季报 二○一二年二月 附件1 “封条”式样 违规用电封条 经检查,你单位没有按规定实施有序(错峰)用电,经警告无效,现对你单位执行强制限电措施: 从 月 日 时起 至 月 日 时中止供电 天。 严禁擅自开启,否则依法从严处理。 咨询电话:95598、 区(县级市)经贸局 区(县级市)供电局 执行:区(县) 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组长: 执行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广州市有序用电现场检查合格(无违规)记录单区(县)第检查组 (此联区(县)检查队存档)
编号: 广州市有序用电现场检查合格(无违规)记录单区(县)第检查组 (此联交用户存查)
附件3 广州市有序用电现场检查违规处理通知单 区(县)第 检查组 编号:
本单一式两份,区(县)检查组和用电户各执一份。 附件5 广州市 区(县级市)有序用电现场检查情况季报( 年 季度)
区(县级市)经贸局或供电局(盖章:) 填报人:单位及职务: 电话: 填报时间: 注:1、此报表每季后10天内由区(县)经贸局或供电局填报分送市经贸委(电力与资源处)和广州供电局(市场营销部)各1份。 2、此表不够写可增加张数。有停电处理的(第三次)请附通知单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