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交[2012]95号
【颁布时间】 2012-02-16
【实施时间】 2012-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八)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九)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十)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介绍;

  

  (十一)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十三)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十四)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主营企业申请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协议;

  

  (七)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八)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九)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介绍;

  

  (十)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十一)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十二)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十三)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形成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需要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评审意见,决定拟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认定文件和《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颁发认定文件和《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证书》。

  

第四章 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扶持;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

  

  (三)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省的相关试点工作,优先参与我市的相关试点工作;

  

  (四)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低息、贴息或免息的银行贷款;

  

  (五)结合城市规划要求,研究将一些对我市物流发展布局和物流基础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纳入我市物流发展布局规划中;

  

  (六)通过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国内专业论坛、协助举办推介会等形式,推进招商工作;

  

  (七)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券等筹集资金;

  

  (八)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审批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九)优先享受我市制定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应当每隔半年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并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调查、研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或重点物流项目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条件的,将取消重点物流企业或重点物流项目资格,并自动丧失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隐瞒重大事项等骗取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已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重点物流项目资格,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并收回已经给予的政策优惠,同时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或项目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市产业物流企业和项目的认定依照本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市港口和航运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按照市港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