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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交[2012]86号
【颁布时间】 2012-02-10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穗交〔2012〕86号)


  

  市公安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地铁总公司: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范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分级审核权限和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与条件

  

  (一)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

  

  1.轨道交通车站包括地铁、apm、轻轨、城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中供列车停靠、乘客上下车而设置的专用设施,包括终点站、换乘站、中间站等。

  

  2.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包括封闭车站、关闭出入口、不停站运营等其他不能提供正常运营服务的临时行为。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为行政应急行为或者突发应急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乘客的正常运输秩序和预评估不稳定因素,不能随意采用。

  

  (二)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条件。

  

  1.出于维护轨道交通车站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2.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调试等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的;

  

  3.出现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轨道交通无法正常运营的;

  

  4.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时期,在流花地区或其他有轨道交通线路途经的重点地区客流出现客流激增时,且在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的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情况。

  

  5.其他导致轨道交通车站需要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情况。

  

  二、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决定和执行单位

  

  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按照影响程度与事件重要性进行分级决定。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部门分为市政府、市公安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等,执行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部门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三、需市政府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范围与操作办法

  

  (一)范围。

  

  1.市政府组织的或承办上级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出于维护轨道交通车站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情况。

  

  2.各区政府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根据活动安排需临时封闭(或相当于“变相”封闭,即关闭仅有2个及以下车站的某一出入口时)一座或多座车站的情况。

  

  3.其他可预见的需要停运的情形。

  

  (二)操作办法。

  

  1.对于市政府组织的或承办上级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由活动承办单位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根据活动方案,研究提出临时停运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2.对于各区政府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大型商业活动而需封闭一座及多座车站,或者其他可预见的需要停运的情况,由活动主办方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悉申请后组织专题研究,明确活动配合需求、时间节点、启动机制、分工职责、安全防护等事项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报请市政府决定。

  

  3.市政府决定同意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前一周告知运营单位和举办单位,相关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运营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主流媒体宣传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变化,活动主办方应配合运营单位进行有关宣传活动,包括负担宣传费用及其本身的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相关线路车站显示屏滚动提醒临时停运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乘客出行的影响。由运营单位将有关部门的决定意见和相关需求知会并提请属地政府、公安(含地铁公安机关)负责做好临时停止运营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和过街通道客流秩序维护和疏导工作。

  

  四、需市公安主管部门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范围与操作办法

  

  (一)范围。

  

  1.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和临时交通管制等,需运营单位临时停止运营服务情况时。

  

  2.发生灾害、恐怖活动、重大疫情和其他严重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采取措施无法保证安全运营时,由运营单位向市公安部门报告需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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