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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把握时机开展统计普法活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以《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规、规章等出台为契机,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纪念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60周年、开展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实施重要统计改革等重大事件,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国统计开放日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日、修订日、实施日等重要时点,上下联动,内外配合,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讲座,举办展览、知识竞赛、法律咨询活动,发放、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推进统计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统计法,自觉维护自身在统计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统计执法工作,提高统计执法综合效能 (八)加强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制定具体明确的统计执法检查计划,要将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范围的企业数据上报工作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代填代报、违法干预企业独立上报等违法行为,确保一定的案件查办数量。要针对不同的执法内容,努力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市统计局将继续量化执法目标,定期通报统计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等法制工作的考核力度。 (九)加强层级检查监督力度。市统计局计划抽取部分区县,采取直接检查、集中检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在每个区县有针对性地指定部分街乡镇,检查所属单位重点专业指标,还要检查区县一级直报率和联网直报工作,将检查结果纳入区县数据质量考核。 (十)开展专项统计执法检查。为解决部分住宿餐饮业调查单位销售额数据漏报营业税的问题,市统计局对部分单位集中开展住宿餐饮业专项检查。为解决科技单位“统全”的问题,市统计局将针对在科委领取研发经费,但没有报送统计报表的全部单位作为检查对象,组织开展科技统计专项检查。为提高服务业单位联网直报率,市统计局以联网直报范围的企业为对象,开展书面执法检查。 (十一)创新执法方式,扩大执法效果。一是,研究建立企业统计信用档案,记录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并力争纳入有关部门的征信系统,切实增强统计执法的震慑力;二是,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宣传,做好典型案件的分析解读,以案说法,进一步扩大统计执法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 (十二)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统计巡查工作。针对国家统计局抽取部分市县进行重点巡查工作的要求,适时做好配合工作,并结合天津实际,积极做好提高统计巡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研究。 四、加强地方统计立法工作,完善统计法律制度 (十三)做好《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调研工作。《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修改已被列入市人大常务会2012年立法调研项目。市统计局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和协调,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走访和论证会等,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加快推进地方统计立法的调研工作, 适时提出《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调研报告和修改草案,努力提升统计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也要认真研究《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和统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做好《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修改调研和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 (十四)做好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和完善我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推动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制定和完善统计资料联网直报管理制度。认真研究联网直报环境下统计执法程序和调查取证方法等新课题,研究修订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积极探索“查、帮、促”的统计执法新方式,研究建立统计执法约谈制度、统计执法案件回访制度等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统计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作用。不断完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依法明确统计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统计行政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