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津统[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3-06
【实施时间】 2012-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五)做好统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区县统计局有权制定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县统计局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统计规范性文件,对制定的统计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及时向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备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超出法定权限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现象,保障统计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加强统计法制监督,夯实统计法制基础

  

  (十六)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是,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的督办。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区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普法等工作的督导,直接督办有重大影响的统计违法案件,强化对区县统计法制工作综合考评,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二是,加强对区县统计执法工作的指导。为了进一步提高区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反馈意见,市统计局有计划地到区县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业务指导工作;三是,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资料和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各区县统计局要加强案卷和文书管理,认真执行立案、结案报告和重要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十七)健全统计法制机构,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统计局要以实施“四大工程”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统计法制机构的建设和统计执法人员的配备,并保证相应的普法、执法和培训经费。市统计局严格执行统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抓好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配备,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继续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并在7月1日前核发、换发新的统计执法检查证。为整合统计执法力量,市统计局将从全市统计执法队伍中挑选出优秀执法骨干,建立全市统计执法骨干名录库,组织参加市和区县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