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根据《2011年考试委员会会议纪要》精神,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继续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只做个别内容增减,并将通过考试报名系统发布。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考生答题一律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5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6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区、市)为独立的考区,考点设在省会城市。考点考场应当集中设置。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3)。 六、考试收费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的费用标准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本考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报名费中应包含上缴的考务费,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送及评阅等项工作)。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编:100035 联系人:陈光耀 贾晟东 电 话:010-66560845,66562199 传 真:010-66562202 电 邮:cgyao@creva.sina.net jsd@creva.sina.net 附件: 1.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2.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3.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4.考场规则 5.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6.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复印有效) 填表说明:1.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如因填写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2.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3.“档案号”首次报名时不填,续考考生必须使用原档案号,以便成绩连续滚动有效;4.“报名编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写,考生不填;5.“考区代码”、“考区名称”请向各考区办公室查询。 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附件2: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准考证式样
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一、档案号: 共11位 考试年份 考区代码 考生序号 如图,1-4 位为考试年份 5-6 位为考区代码 7-11 位为考生序号 二、准考证号: 共11位 科目 考区代码考试年份考场号座位号 如图,1位为考试科目编号(1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2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3土地估价实务基础4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5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2-3位为考区代码 4-7位为考试年份 8-9位为考场号 10-11位为座位号 附件3: 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一、各考区应保证所选考点交通便利、安全,考场安静、宽敞、光线充足(有照明设备保障)、桌椅适合成年人使用。不得选用阶梯教室。考场设置必须集中,便于总监考人员随时巡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