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发[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考场内课桌须反向摆放,桌内要清空。每个考场按30人设置,剩余不足30人的按一个考场设置。应试人员的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椅按照6行5列或8行4列的方式摆放。考场座次号排列要求是:背对黑板面向考生,从左侧开始,单数排从前向后,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准考证号,偶数排从后向前,继续顺序排列准考证号(见附图)。

  二、各考区应在考场所在地设立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专门场所。

  三、各地要尽快向全社会公布报名日期、地点、条件等有关事项,组织好报名、准考证制作和发放等工作。

  四、各考区应制定“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考试前一天,工作人员要将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和考试时间表张贴在各考场外,每个考场门上张贴考场号。按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将座位号(如:05即五号位)粘贴于考桌的左上角。经监考人员检查核对后封闭考场。考场封闭后,在开始考试前和当天考试结束后任何人员不得再进入考场。

  六、考试期间,考区办公室须准备考场座次分布图、考场签到表、剪刀、胶水、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草稿纸等文具用品。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七、各考区要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每个考场2名监考人员的标准聘请责任心强、能秉公监考的当地教师作为监考人员,不得选派国土资源系统人员担任监考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各考区派遣总监考人员。

  八、各考区应事先将本考区监考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打印成表,供总监考人员到达后进行资格审核之用。

  

  附图: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

  

  讲台

  

  6行5列的设置方式

  

  

06

07

18

19

30

05

08

17

20

29

04

09

16

21

28

03

10

15

22

27

02

11

14

23

26

01

12

13

24

25



  存包处

  

  讲台

  

  8行4列的设置方式

  

  

 

 

22

23

07

08

21

24

06

09

20

25

05

10

19

26

04

11

18

27

03

12

17

28

02

13

16

29

01

14

15

30



  存包处

  讲台

  

  附件4: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黑色钢笔(签字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手机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客观题答题卡,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在主观题答题卡区域内进行答题。

  六、开考时间到,应试人员方可答题。答题时应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并保证字迹清楚。客观题考试部分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涂,答在试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主观题应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答题区域外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七、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偷看他人答卷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或在答题卡上设置标记,不得夹带、窥视、抄袭或利用电子设备等作弊,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冒名代考。应试人员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员应及时回收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交卷、卡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八、考试结束铃响后,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反扣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考试中相互交谈的;

  (二)考试结束前,交卷后即大声说话或长时间在考场逗留的;

  (三)开考15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填写相关信息的;

  (四)考试结束铃响后仍继续答题的。

  十、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视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年考试各科成绩:

  (一)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纸张、手机及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