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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3-02
【实施时间】 2012-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办好青奥盛事、创成率先大业、建设人文绿都”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和普通劳动者,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市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各地区、系统中建立的劳动模范后备库和先进人物中进行推选,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时代性和典型性,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二、名额及分配

  

  本届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为360名。

  

  评比名额主要按照区县、系统和直属单位所辖在岗职工和从事农业劳动力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在兼顾各行业的前提下,重点考虑坚持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在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载体创新上作出突出贡献;为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和产业转型升级作出突出贡献;为我市立足民生及各项社会事务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突出贡献;为我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和热爱祖国、为南京创新创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华人、港澳台人员等各类先进人物。(具体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

  

  市劳动模范比例结构为,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含科教类人员)不少于评选名额总数的60%;农民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15%,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不高于农民分配数的25%,农民工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评选名额总数的10%,向科技创新型、中小型、民营企业倾斜;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三、入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之路,积极参加“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具有突出工作业绩、鲜明时代特征、扎实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矢志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知识创业、科技创业,解放科技生产力,为南京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大力提升产业品质和城市品质,加速新兴产业发展,着力加快城市建设,完成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铸造新时期南京精神,不断推进人文都市建设,为办好青奥盛会、创建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独具魅力的美丽乡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民生改善、扶贫帮困、加强社会管理、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建设平安南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提升人居质量,加强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创建绿色都市,推动生态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组织领导

  

  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组织。市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推荐评选工作,审核市劳动模范事迹材料,确定表彰候选名单。各区县、系统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并根据市评委会确定的名额分配方案进行再分配。在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结构进行,并经过党委讨论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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