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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应急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3-08
【实施时间】 2012-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确定采取公示制度。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将拟命名“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名单,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集中公示。

  对有争议的县(市、区),由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将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第九条  卫生部对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申报县(市、区)予以命名,并授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标识。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每年向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通报命名结果并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和巩固推广。

  获得命名的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要加强自身管理,并不断巩固成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对在检查中发现不再符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批准撤销其示范县(市、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进行抽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辖区内推广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经验和做法,扩大示范效应。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经验和模式。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2.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

  

  附件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申报表

  


  申报县(市、区)名称:   (省)

   (市)

    (县、市、区)

  

  填表时间: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编制

  二○一二年

  


  

  

  

申报县(市、区)

 

联系单位

 

联系单位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申报县(市、区)自评情况

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推荐表

  


  被推荐县(市、区)名称: (省)

    (市)

    (县、市、区)

  推荐单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填表时间: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编制

  二○一二年

  


  

  

  

被推荐县(市、区)

 

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被推荐县(市、区)是否是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县

 

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评估情况

 

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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