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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2]95号
【颁布时间】 2012-03-02
【实施时间】 2012-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9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认真贯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度工作目标要求,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师考评工种范围

  2012年技师考评工种的范围包括:服务、建设、机电、交通、水利、农林、农机、海洋渔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地矿、测绘等行业40个工种。

  二、技师考评对象

  凡符合苏人通〔1998〕101号文件规定,且在考评工种范围内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技能岗位在岗技术人员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在岗人员,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者,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技师考评申报条件

  (一)2010年底前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工证书;

  (二)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要求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三)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以上专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本工种或相近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1960年底以前出生的,具有高中毕业证书即可;

  (四)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证书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组织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市级技能竞赛获得第1名的;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试行办法》下发前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技师申报条件的,经单位推荐,在同类人员中优先申报;

  (六)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高级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参加同级转换工种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考评;

  (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各种放宽条件仅限使用一次)。

  1.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组织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2.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的;

  3.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且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

  四、技师申报选拔考核评审办法及程序

  技师申报及选拔采取个人自愿、单位考核择优推荐、工考部门组织竞争选拔的办法进行。符合技师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由单位对其材料初审考核后,将初选人员推荐至各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材料报市、县级工考部门。省直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材料报送省工考办。

  申报技师初审合格者要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由省工考办统一命题,各市工考办组织当地符合条件人员参加选拔考试,择优确定培训考核人员。对个别业务技术精湛、工作实绩突出、年龄55岁以上的申报者,根据行业及部门的特殊情况,采取选拔成绩与个人业绩相结合、综合考核与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其是否有资格参加技师培训考核。省直单位的技师选拔考试由省工考办组织实施。

  对于选拔通过的人员由省工考办组织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并组织行业考评委对其综合评审。评审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技师资格通知,颁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

  取得技师资格的工勤技能人员,从与用人单位办理聘任手续的下月起,按有关规定兑现相关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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