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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应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全部退出现役;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应安排退出现役;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可安排退出现役,具体数量由总参谋部确定。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原则上为2011年12月1日,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各地安置部门自11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2012年3月1日前审查接收完毕。2011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04〕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开展思想教育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了解现代劳动用工制度,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自觉把弘扬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他们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的伟大事业。在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各地要认真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军区《转发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11〕53号)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要了解用工需求,制定培训方案,力争培训后的学员通过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实现就业的比例达到80%以上。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妥善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专款专用,确保培训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老政策衔接顺畅,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11年11月1日起,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做出了调整。各地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要加强安置工作机构建设,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安置资金,提高安置质量,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安置政策平稳过渡,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各地要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5〕62号)规定,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着力研究解决制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瓶颈问题,全面推进安置工作改革。特别是历年安置遗留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基础上,以自主就业和培训就业为主导,妥善解决遗留问题。2011年12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在此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现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 各级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首先接收政府安置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