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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运城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接上页]
(一)企业深化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1.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并认真践行承诺;

  2.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台账,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到“五落实”;

  4.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的安全责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9.按有关规定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10.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11.在煤气等危险区域配备警示标识以及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配备足够的固定和便携式报警仪器以及防护、救护器材;

  12.采用专用的冶金起重机械吊运高温液态金属,并保证可靠;

  13.按照规定在重点防护设施及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14.对冶金煤气区域、交叉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浇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等高风险作业环节进行了重点监控。

  (二)相关部门负责深化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1.安监局。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督促检查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施“三同时”、标准化建设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2.质监局。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尤其是对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专用冶金起重机安全管理。

  3.运城消防支队。监督、指导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主体,加强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方面的管理。

  四、方法步骤

  整治范围: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重点是冶金、有色、建材和机械行业工业企业,同时抽查其他行业的重点企业。

  整治方式:本次专项整治坚持“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把阶段专项行动与全年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全面检查摸底、市级重点抽查检查、省级垂直督导检查”的方式同步开展。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3月1日— 5月31日)

  企业按要求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整;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分类登记建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阶段:全面深入治理专项检查阶段(6月1日— 9月20日)

  在此阶段中,各企业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继续实施全面治理,实行隐患治理“五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预案落实)和隐患治理挂牌责任制。各级安监、质检、消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检查企业对集中整治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对重大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确保真整真改,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21日— 12月31日)

  针对该时段的形势和特点,各级安监、质检、消防部门要组织“回头看”再检查,特别是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再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重大意义,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并要深入一线,督促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排查,开展好专项整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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