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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情况。重点检查新(改、扩)建项目是否依法履行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是否履行了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施工和监理队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以采代建等违规建设情况等。 11.外包采掘施工队伍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外包采掘施工队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履行了备案手续;是否同发包企业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等。 12.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开展了安全标准建设,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否达标等。 (二)对政府及部门检查的重点内容 1.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是否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了检查和抽查。 2.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和“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分解和落实;是否按规定要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 3.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每个企业做到监管“三落实”;是否对每座尾矿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对下游三公里内有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的尾矿库,是否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搬迁、闭库等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做到把执法检查和复工复产验收与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是否对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等。 4.“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制定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是否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实施了严厉打击,并依法严肃查处。 5.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建设方案;是否建立了企业分类监管档案,并绘制了非煤矿山、尾矿库分布示意图等。 六、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坚持“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把阶段专项行动与全年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全面检查摸底、市级重点抽查检查、省级垂直督导检查”的方式同步展开。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3月1日— 5月31日) 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按要求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整;各县(市、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尾矿库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分类登记建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依法严肃查处;市督查组要组织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并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有关检查表见附件)。 第二阶段:全面深入治理及防汛度汛专项检查阶段(6月1日— 9月30日) 在此阶段中,各企业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继续实施全面治理,实行隐患治理“五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预案落实)和隐患治理挂牌责任制。各级安监、国土、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检查企业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同时针对季节性特点,根据国家和省、市对防汛度汛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点对地下矿山防洪水灌井、露天矿山防山体滑坡、尾矿库防漫顶溃坝等防汛度汛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度汛。 第三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0月1日— 12月31日)。 针对该时段的形势和特点,各级安监、国土、公安部门要组织“回头看”再检查,特别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再检查。同时,各县(市、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总结材料及电子版于12月15日前报市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各级安监、国土、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各阶段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建立和完善专项整治检查记录档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