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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办[2012]43号
【颁布时间】 2012-03-06
【实施时间】 2012-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建立健全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省局;对跨市案件,要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省局。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各市局要突出重点,有条不紊地推进整治工作。加强案件办理,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稽查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集中整治中已经立案,但在2012年6月15日前未能办结的案件,各市局要加强督办,并向省局报告案件最终查处结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局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的态度和决心。广泛发动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积极参与整治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集中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已经查证属实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其中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参与生产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已查证属实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或者造成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核实。

  

  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或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案件查处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表1:

  药品生产企业自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结论

一、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1.实际生产工艺及处方(重点核对工艺规程及批生产记录)是否严格执行注册申报工艺及处方。

 

2.每批产品是否如实、及时填写批生产记录,按规定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如浸膏收率、成品制成量等)。

 

3.其它相关内容

 

二、是否存在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

1.尚未申报工艺处方核查的注射剂及基本药物品种,是否已按规定停产。

 

2.尚未取得药品再注册批件的品种,是否已按规定停产。

 

3.接受境外厂商委托加工、委托或受托从事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及审批。

 

4.是否存在出租厂房及设备的情形。

 

5.其它相关内容

 

三、是否存在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1.生产用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使用国产原料药的,应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

 

2.生产用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购入合同及发票是否与实际购入量和使用量相对应,同一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购入价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3.外购中药提取物进行生产的,相关中药提取物是否已被《中国药典》所收载及符合药品注册相关要求,相关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范围及取得药品gmp证书;

 

4.生产用中药材或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设置标本,投料用中药材及饮片是否与标本相符,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5.其它相关内容

 


  

  药品批发企业自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

  

自查项目

自查结论

备注

是否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对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及其购销人员资质审查不严格,导致药品流弊的情况

 

 

是否存在“票、帐、货、款”不相符的购销药品行为

 

 

是否存在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而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情况

 

 

是否存在其它违反gsp的行为

 

 



  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自查情况表由市局制定。

  

  附表2:

  药品生产领域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数  量

出动检查人次

 

检查企业数(占辖区数量比例)

 

违规企业数

 

立案查处数

 

责令整改数

 

停业整顿数

 

收回gmp证书数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数

 


  注:本表每月报送一次。

  

  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数 量

出动检查人次

 

检查企业数

药品批发企业(占辖区数量比例)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占辖区数量比例)

 

药品零售企业(占辖区数量比例)

 

违规企业数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立案查处数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责令整改数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停业整顿数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撤销gsp证书数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数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注:

  (1)对已处罚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另行列表上报。

  (2)本表每月报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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