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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4、居委会健身点:指有健身器材不少于5件,分散的小型运动场地。 15、乡镇体育健身中心:指以室内及灯光球场为主的健身设施(含有健身器材和其他场地)。 16、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指以一个篮球场、两张乒乓台(可替换其他运动设施)为主的健身场地。 17、公共体育场馆利用率:指由体育系统管理的、每天开放时间超过6小时的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比例。 18、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率:指在节假日、课余等可利用时间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供其健身利用的公办学校的比例。 19、区县市体质监测站点:有体质监测站点的区县市占总数的比例。 (四)体育组织 20、城市街道的体育组织:指在城市街道的基层区域,以组织开展体育活动、为居民提供体育服务为功能的,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工作机构,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中心、文体中心、综合文体站等。覆盖率指达标地区数占总数的比例(以下略)。 21、农村乡镇的体育组织:指在农村乡镇的基层区域,以组织开展体育活动、为居民提供体育服务为功能的,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工作机构。 22、县及以上地区体育总会:指(事业编制的)法人机构。 23、县及以上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指法人社团和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组织。 24、县及以上地区单项体育协会:指法人社团。 25、县及以上地区人群体育协会:指法人社团。其中,须含老年人、青少年(学生)体育协会。农业为主的地区须有农民体育协会,少数民族地区须有少数民族体育协会。 26、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指社区居民根据共同的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以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为平台,以体育健身为主要形式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 27、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指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基层青少年体育活动组织。 28、健身站点(含晨晚练点):指由街道、乡镇文体机构认定的常设群众体育指导、活动组织。健身站一般有10个以上健身团队(规模在10人以上,以下同),健身点一般有5个以上健身团队。 (五)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 29、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数:指经过注册登记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 30、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数:指经过培训后获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的各级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 31、经常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数:指注册登记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时间不低于每年80小时的总人数。 32、每年举办科学健身讲座培训:指每年在县级以上地区召开的、人数规模超百人的健身讲座及培训。 33、每年接受体质测试人数:指年内接受体质测试者总人数。 34、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指县级以上地区开展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六)健身活动 35、定期举办县及以上地区全民健身运动会:指定期(间隔不超过四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的县及以上地区占总数的比例。 36、定期举办街道(乡镇)全民健身运动会:指定期(间隔不超过两年)在街道(乡镇)层面举办的全民健身运动会。 37、区县市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日活动:指以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全民健身日”主题活动。 38、组织开展节(假)日全民健身活动:指以区县市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为主办单位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节(假)日全民健身活动。 39、县及以上地区性单项(人群)全民健身竞赛活动:指县及以上地区的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人群)体协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竞赛、交流和普及推广活动。 (七)组织保障 40、县及以上地区全民健身领导、协调组织机构:指有全民健身领导、协调组织机构的县及以上地区占总数的比例。 41、街道(乡镇)全民健身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在编或正式聘任的全民健身工作人员。 42、全民健身发展工作纳入县以上地区政府工作报告:指实施县及以上地区占总数的比例。 43、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县以上地区财政预算:指实施县及以上地区占总数的比例。 44、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县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实施县及以上地区占总数的比例。 (八)制度建设 45、县及以上地区有《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检查评估制度:指施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检查评估制度的县及以上地区占总数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