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医发[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3-13
【实施时间】 201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时间安排:2012年10月。

  

  责任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

  

  (五)组织考试

  

  工作任务:考点负责接收试卷,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回收本考点的试卷、答卷和答题卡,销毁试卷,同时将答卷、答题卡和备用卷上交考区。

  

  时间安排:2012年10月。

  

  责任单位: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市、区)兽医主管部门。

  

  (六)回送答题卡

  

  工作任务:考区负责收集本省(区、市)考生答题卡回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销毁备用卷。

  

  时间安排:2012年10月。

  

  责任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市、区)兽医主管部门。

  

  (七)阅卷评分

  

  工作任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阅卷(卡)评分,汇总分析数据,并将考试结果上报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

  

  时间安排:2012年11月。

  

  责任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公布合格成绩标准

  

  工作任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提出考试合格成绩建议,提交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后发布公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考试成绩单位发送各考区,考区发送各考点,考点发送到考生。开通网上成绩查询。

  

  时间安排:2012年12月。

  

  责任单位: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

  

  (九)打印发放资格证书

  

  工作任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考试合格人员,生成证书号,打印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发放到各考区,证书信息同时网上发布,并开通网上查伪服务。考区负责将证书发到考点,考点负责将证书发给考生。

  

  时间安排:2013年1月。

  

  责任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

  

  四、总结评估阶段

  

  (一)考试评估

  

  工作任务:组织专家对考试成绩、试题类型和难易程度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

  

  时间安排:2013年1月。

  

  责任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年度总结

  

  工作任务:各省(区、市)对照工作方案及有关要求,对考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将总结报农业部兽医局。召开201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总结会。

  

  时间安排:2013年2月。

  

  责任单位: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