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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颁布时间】 2012-03-03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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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遮盖或损毁各种标志设施、测量设施;

  

  (二)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三)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

  

  (五)采用妨碍、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其他方式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正常工作;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八)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或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九)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十)强行上下车;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由市公安机关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市公安机关应当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或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进站的乘客,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拒不出站、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运营单位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行之前,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安全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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