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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3-05
【实施时间】 201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

  (青政发〔201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扎实做好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以落实责任、消除隐患、治理顽症、强化执法、夯实基础、文化建设等为主要措施,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持续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三下降一杜绝”)的工作目标,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强化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警示约谈、失信惩戒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促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部门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制定《安委会工作规则》,完善安委会运行机制,强化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职能。市政府确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安全月”,“安全月”的第一周为“安委会工作周”,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集中研究、督办、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需求。加大安全生产在全市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与各类先进评选挂钩机制。

  三、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一)深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以网格为单位,摸清核准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市政府与区市、部门和重点监管企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网格化平台上集中展现。实施企业内部自查、部门外部督查、专家审查和送法入户的“三查一送”措施,实现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良性互动。全面落实网格化工作规范,进一步落实“九定”制度,使网格化监管上通区市、部门,下通镇街、社区和企业,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决策、调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主渠道。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企业自查自纠、专家现场诊断、政府挂牌督办、执法督促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运行机制。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高危行业企业要每月上报,其他企业要每季上报,较大、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深化“保健式”监管,定期组织专家,深入重点企业开展安全诊断。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重点排查治理事故高发、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开展春夏秋冬四次重点行动,每季度确定一个主题,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对高危行业企业或不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不据实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高发的行业企业,增加检查频率,加大处罚力度。

  (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实行量化执法,确保市级70%、区市80%、镇街90%的安监人员深入一线进行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增加刚性,发现问题立即处置,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停产(业)整顿、关闭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区市、镇街打非治违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强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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