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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27号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实现无缝隙监管,理顺部门监管职责,根据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自治区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职责确定如下:

  

  一、部分监管领域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市、商场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现做现卖食品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中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包括早、夜市等集中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三) 、“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小饭桌”(指群众间以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学生、老人等提供餐饮经营、场所、消费服务)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中央厨房和甜品店的监督管理。中央厨房(指一些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的场所和设施,集中完成食品加工制作然后将成品或半成品配送给本企业餐厅或外销给其他企业)、甜品站(指一些快餐餐饮企业出于拓展业务和营销需要而在餐饮附近开设的,销售冰激凌、奶茶、可乐、水果沙拉等自制食品的附属店面)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对其他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属于同类情况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五)、辐照食品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辐照食品安全性评估,组织制定辐照食品有关地方标准、目录;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辐照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辐照人员资格和培训管理;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辐照食品标签管理,按照有关标准、目录和检验方法对经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食品生产单位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六)、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餐饮服务及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七)、“豆芽菜、蘑菇”等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治区农业部门负责牵头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食药、卫生、商务、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以及实施时间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确定并公布。

  

  (八)、散装生鲜乳销售的监督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畜牧部门牵头负责,其他部门依法履责积极配合,在国家出台其他管理办法之前,由畜牧部门负责奶畜的监管,出具奶畜健康证,监测散装生鲜乳的质量;卫生部门负责销售人员的体检,出具健康证明;工商部门负责销售监管。散装生鲜乳实行定点销售,仅限于销售给个人消费,不得销售给加工乳品的企业、作坊、餐饮服务机构用于加工乳品。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销售点并予以公布,负责出具定点销售证明。县级政府应加强监管,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监管工作出现缝隙和空挡,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

  

  以上部分领域的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预期公布的时间应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管理职责

  

  (一)上述领域的监管是薄弱环节,各地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强化责任制落实,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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