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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5号
【颁布时间】 2012-03-14
【实施时间】 198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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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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