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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明电[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3-16
【实施时间】 2012-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基建矿井副井发生坠罐事故,造成13人死亡。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境内,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06年10月,经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批复,建设年产120万吨矿石的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2008年1月,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2010年3月,该公司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了年产120万吨矿石的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核准手续。

  

  石门铁矿有限公司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由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承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浙江省建设厅核发的相关资质和浙江省安全监管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此次事故遇难人员均为该公司的施工人员。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据初步了解,该矿副井罐笼在运送人员下井过程中因钢丝绳断裂,导致罐笼坠落至270米深的副井井底,造成罐笼(核载21人)内乘坐的13人全部死亡。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这起事故暴露出该矿及施工承包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管理混乱,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执行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细致、不彻底,尤其是对提升人员的设备管理维护不得力等问题。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一)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审批程序,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对发现的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行的企业,要责令停工、停产,并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提升绞车、提人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提升系统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切实加强对提升系统尤其是钢丝绳、绳卡、罐道、安全卡等的日常维护保养;要认真落实日常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同时,要主动采用更加安全可靠的提升设备,对于提升人员的设备,有条件的矿山要逐步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设备代替单绳缠绕式提升设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适时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矿山企业切实加强对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提升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三)强化对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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