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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3-09
【实施时间】 2012-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渔船船籍港管理。船籍港依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确定,落实与船籍港相关联的渔船属地管理责任。从2012年起,伏休期间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停泊。船籍港容纳能力不足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渔船停泊港,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2年年底前,渔船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登记管理。

  

  (五)强化渔船流转管理。加强渔船交易管理,规范渔船交易行为。县域内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域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逐级报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市域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买卖渔船的,我省一方当事人必须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买卖双方方可签订买卖协议。自2012年起,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交易必须在省渔船交易中心进行。渔船承包经营的,当事人需向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治理

  

  (一)加强“三无”渔船治理。2012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渔业、公安边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将我省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监管,配齐安全设施并有效使用,限制作业区域,缴纳资源费,不享受燃油补贴、转产转业等国家和省优惠政策,不得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依法查扣,并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2013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新出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三无”渔船的适航条件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加强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对船舶主尺度、吨位与证件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变更;对主机功率不符的,依据渔船实际功率变更,按照船舶实际情况配备安全设备和船员,按照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燃油补贴,超出的功率按照规定缴纳资源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注销其证书。

  

  (三)加强渔船标识整治。所有渔船必须按全省统一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配置渔船电子身份证。2012年,对全省海洋渔业船舶标识进行集中整治,对未按规定标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强渔船修造管理。严格实施开工批准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船舶修造企业实行渔船上坞修理报告制度,对不及时报告的,按违规修造船行为严厉查处;认真贯彻落实定期巡检和岸段负责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渔港安全管理。落实渔港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渔船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渔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将渔港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安全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渔港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落实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内供油设施的安全监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航标管理,制定建设规划,加强建设与维护,保证其发挥应有作用。

  

  五、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渔船管理组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船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渔船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渔船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渔船数量达到20艘以上的乡(镇、街道)和5艘以上的村(居),应明确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渔业安全管理员。利用2-3年的时间,80%以上的渔船纳入渔业合作社管理,并规范渔船挂靠、代理等经营模式,提高渔船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二)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要保证渔船安全适航,保障船长依法履行职责。船长应严格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保证渔船航行和船员安全,遇有规定等级以上大风天气应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作业方式的避风措施,在港渔船上的人员应离船上岸。渔业、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涉嫌违法生产作业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一律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追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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