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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落实渔船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县、乡级政府对渔船安全管理的责任,适当增加沿海基层渔船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借鉴煤矿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做法,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人员随船出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渔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鼓励淘汰小型渔船建造玻璃钢渔船、报废老旧渔船建造大型冷冻渔船,推广渔船标准船型,努力提高渔船的抵御风险能力。加快制定渔船设计和建造的安全卫生标准,建立捕捞过程安全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二)加快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渔业无线电管理职责,发挥渔业无线电在渔船管理、安全救助中应有的作用。将渔船配备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纳入省为边远地区群众安装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户户通”工程。继续完善以cdma网络、ais网络和卫星网络“三网”为主体的安全监控系统建设,44.1千瓦以上渔船必须配备ais防碰撞和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设备,44.1千瓦以下渔船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全部渔业港口和渔业自然港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渔船和渔港全水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 (三)加强船员培训体系建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船船东和船长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规范渔业船员培训组织体系,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充分利用航海(水产)院校、科研、技术推广机构等教育资源,推行社会化办学,提高培训质量。建立渔业船员管理信息库,有效识别渔业船员身份。规范船员劳务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对船员职业中介的监督管理。 (四)完善渔船安全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水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防范台风、寒潮大风、风暴潮、海冰等应急处置规程,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五)建立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海事、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海浪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渔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渔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整治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海事、渔业、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救助力量,对遇险渔船实施救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应对渔船突发事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的扶持力度,对渔船信息化建设、渔船标准化改造、海难救助、渔船政策性保险等项目所需资金给予扶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船所有人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三)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市、县(市、区)渔业执法队伍改革,加大渔船安全管理设备财政投入,增加执法队伍经费预算,提高执法能力。省编办要会同渔业、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市、县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要加强渔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对业务考核不合格、执法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对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强渔业执法督察,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