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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府办发[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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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大力发展社区家庭服务业。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政服务、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社区独立创办或与家庭服务企业、工青妇残等社会组织联合创办家庭服务机构,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市政规划要为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预留空间。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八)就业、创业扶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牧)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九)加大对家政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用够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十)支持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示范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十一)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的作用,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相关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二)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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