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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4-05
【实施时间】 201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川安监(2012)23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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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采掘部署合理,采煤方法正规,淘汰落后的支护方式;

  

  (三)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四)紧急避险等“六大系统”按规定要求按期完成;

  

  (五)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区域综合防突和局部综合防突两个“四位一体”措施落实到位;

  

  (七)有水患威胁的矿井《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到位;

  

  (八)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二级以上。

  

  第六条  重点监管煤矿应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专家“会诊”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人,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

  

  (二)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重点监管煤矿应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内容应包括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依法组织生产建设、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等。

  

  (三)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点监管煤矿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

  

  (四)实行安全工作报告制度。重点监管煤矿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

  

  第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落实下列安全监管监察制度和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管煤矿挂牌公告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在重点监管煤矿办公楼和井门口悬挂“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标志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人以及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二)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定期检查督查制度。原则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1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并对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1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定期对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检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监察1次,并对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适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的内容应包括经批准的重点监管煤矿整改方案的内容以及整改进度等。

  

  (三)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应召开辖区煤矿业主和矿长会,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应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和查处情况书面通报辖区内和所属各煤矿;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应将对重点监管煤矿监察和查处情况书面通报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每半年将全省检查督查情况向全省煤矿企业进行通报。

  

  (四)实行重点监管煤矿专家安全技术会诊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规定对重点监管煤矿进行全面“会诊”,重点对矿井开拓系统及开采方式、“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患防治、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劳动组织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落实以及现场管理等内容进行“会诊”,找出煤矿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并督促煤矿按照“会诊”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会诊”工作应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完成。

  

  (五)实行重点监管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学习制度。重点监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分批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组织年度复训。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组织辖区内重点监管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进行1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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