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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煤矿原则上当年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矿研究,整改无望的依法提请关闭。 (七)实行重点监管煤矿联系人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明确辖区内每个重点监管煤矿的联系人,加强对重点监管煤矿的联系和服务。 (八)实行重点监管煤矿约谈制度。对重点监管煤矿数量多、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约谈。 (九)建立重点监管煤矿监督检查档案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确定的重点监管煤矿,应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和台账。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会诊”报告、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以及历次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等。 第八条 重点监管煤矿监管监察情况的定期报告。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日前应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第1个月5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报告;各煤监分局每半年结束后5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报告。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并填报报表。 第九条 严格对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点监管煤矿存在不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以及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检查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报告时间段: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汇总本部门检查情况及辖区内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情况上报。 2.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汇总本单位对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情况上报。 3.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汇总对重点监管煤矿的监察情况上报。 附表2: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报告时间段: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填报,并将辖区内重点监管煤矿监管情况报所属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由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