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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4-05
【实施时间】 201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一、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的重大意义

  

  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西部人力资源强省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把实施“营养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安全”的原则,扎实、稳步推进地方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二、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和享受对象。我省116个“老少边穷”县中,除已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59个“老少边穷”县(市、区)外的其余57个县(市、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校学生。

  

  (二)供餐内容和供餐模式。根据当地农副产品、民族饮食习惯等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主要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豆制品、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等。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予以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通过发放鸡蛋、牛奶、水果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为确保食品安全,不提倡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禁止向家庭(个人)托餐。

  

  (三)定额标准和执行时间。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600元,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各试点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订试点方案,由市(州)汇总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资金分担。在每生每天3元定额标准中,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外,省财政总水平补助1元,具体对各地按学生人数、人均财力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等因素分配,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市(州)本级对各县的补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五)改善就餐条件。各地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专项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地方试点地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餐条件所需资金由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得占用省级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六)鼓励社会参与。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下,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推进“营养计划”,在改善就餐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创新供餐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七)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所需资金分担比例按照《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规定执行。同时,提高我省藏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即: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木里县统一提高到每生每年1450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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